佛山某大型调味公司用工业盐水酿酱油被质监部门查处
佛山年产酱油8万多箱的某大型调味公司,竟然用容易致癌的工业盐水代替食用盐,作为生产酱油的原料。经统计已购的工业盐水多达760多吨;另外,犯罪分子从一些小粮食品店购进豆油及成分不明油品,通过添加香精等加工成花生油,冒充“金龙鱼”等名牌食用油低价对外销售……昨、前两日,记者跟随省 “三打”办第二督导组到佛山市开展督导,一批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制假售假案件公之于众。
调味厂竟用致癌工业盐水
3月31日下午,有群众举报反映,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的某大型调味公司,于某日深夜购进40多吨工业盐水,涉嫌使用工业盐水做为加工酱油的原料。
涉案公司是个经营面积约两万平方米的调味公司。经初步侦查,该公司已购进工业盐水760多吨。执法人员接报赶到现场,发现加工区内工人正在作 业,仓库区内摆放有已包装好的成品酱油1000余箱,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控制住涉嫌用来勾兑工业盐水的两个大型圆柱铁罐,以及一个地下水池和两个露天水池, 并迅速获取工业盐水的进货凭证。
据现场负责人交代,该公司生产鲜味汁、老抽酱油等十几个品种的酱油,年产量8万多箱,产值约500万元。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公司在明知工业盐水为非食用物质,国家已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情况下,仍用工业盐水代替食用盐作为酱油原料。
“工业盐水含有较多的重金属和致病物质,长期食用易发生癌变,而它与食用盐的价格相差1.5倍,这种价格差导致了该公司直接使用工业盐水。”佛山市质监局副局长李林对记者介绍说,最近两三年来,佛山发生过几起类似的案件。
目前,佛山市高明区工商局已将案件现场移交该区质监部门处理。
不明油品假冒“金龙鱼”
从一些小粮食品店购进豆油及成分不明油品,通过添加香精等加工成花生油,冒充“金龙鱼”等名牌食用油低价对外销售,这个犯罪链条横跨广州、佛山、东莞三地。
3月29日,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在佛山普君市场、华安市场有数家粮油店铺少量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执法队迅速行动,在上述市场查获一批假冒名牌食用油。专案组发现,这个犯罪链条跨广州、佛山、东莞三地。
随后,专案组展开收网行动,捣毁了两个地下食用油加工厂。民警又奔赴东莞万江镇,在当地一纸箱厂内将生产制造假冒名牌食用油外包装及商标的犯罪 嫌疑人胡×焕等四人抓获,至此,这起特大制售假冒知名品牌食用油案件告破,13名犯罪嫌疑人落网,缴获假冒名牌食油成品、半成品约6吨。
官方通报
问题酱油为草菇老抽生产日期为3月22日
新快报讯记者陈荣炎报道记者昨日从佛山市高明区政府获悉,高明区杨和镇某食品公司涉嫌用工业盐制作酱油,65箱问题老抽流入市场。
据当地有关部门通报,今年3月31日,高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盐业公司对高明区杨和镇某食品公司涉嫌使用井矿卤水(工业盐水)生产酱油进行执 法检查,在其单位内发现有2个露天池和1个地下溶盐池,均盛装有盐水,合计26吨。在该单位的成品仓内,发现一批鲜味生抽成品,数量为90箱,上面标签却 写着生产日期为4月1日。经调查确认,涉案的该批26吨的盐水是用非食用盐勾兑而来的,勾兑日期为3月30日,涉案的该批非食用盐从南海区小塘购入的,共 购入了3吨,其中有一部分盐水已用于制作生产酱油(草菇老抽),共生产了草菇老抽成品90箱,每箱12支,生产日期为3月22日,已有65箱出厂销售,还 库存25箱。
另涉案的该批鲜味生抽是该单位生产的并经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待销的成品,该批生抽的真实生产日期是3月31日,标签上都标注着生产日期为4月1日,该批生抽生产了90箱,均未出厂销售过。
业内专家
国家明令禁止用工业盐生产食品
新快报讯记者陈福香报道记者就调味品企业使用工业盐水制造调味品一事采访了盐业方面的专家,他表示业内不管是专业术语还是通用名称均没有“工业盐水”这一称呼。
“我敢肯定,这一定不是专业的说法,因为涉及的数量巨大,我们公司也已经派人去了解情况。”该专家告诉新快报记者,日常食用盐包括两部分,一部 分是家庭日常调味使用的小包装食用盐,另外一种是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用盐,如腌制品、酱油制造等。他还透露,广东省内的几个大型调味品企业均是广东省盐业公 司的会员单位。
不过,有接受采访的企业透露,工业盐与普通食盐价格相差比较大,所以有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采购工业盐冒充食盐。
“工业盐的主要成分虽然也是氯化钠,但与食盐相比,含有比较多的杂质和重金属,长期食用对人体危害很大。”盐业专家告诉新快报记者,国家明令禁止工业盐用于食品生产,工业盐中毒的报道也经常见诸报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用肉眼较难辨别工业盐和食盐。
盐业专家提醒,市民一定要到正规的渠道购买食盐和调味品,若对买到的食盐有疑惑,可以通过食盐包装上的防伪信息进行确认。
据悉,工业用盐中含有大量的亚硝酸盐。常见的工业盐中毒事件,多数情况下是由误食或过量食用亚硝酸钠引起的。亚硝酸钠主要用于染料、医药、印染、漂白等方面,由于有增色、抑菌防腐作用,在食品工业中多用作熟肉食品的发色添加剂。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亚硝酸钠在肉食中最大使用量是0.15克/千克,其残留量在肉制品中不得超过0.03克/千克;在肉制品 罐头中不得超过0.05克/千克。一般而言,人体只要摄入0.2克~0.5克的亚硝酸盐,就会引起中毒;摄入3克亚硝酸盐,就可致人死亡。 |